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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根据上位法规定,针对云南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结合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
《条例》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其中增加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措施,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中医药人员,配置相应的设备。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鉴于云南是中药材生产大省,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丰富,《条例》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整后,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这项规定为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条例》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要制定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充分考虑中医药特色,对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给予倾斜,探索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医保支付方式。要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新冠确诊患者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率达96.6%,结合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实际,《条例》对建立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审批通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充分体现云南中医药地方特色,发挥民族医药在解决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在《条例》中明晰了民族医药的内涵,细化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明确将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医药名人事迹和其他有价值的中医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和人员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古代经典名方、民间单方验方和传统疗法等的抢救,加强古籍文献出版,注重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
针对部分综合医疗机构对中医发展重视不够、未设置中医床位或将中医床位挪用等问题,《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的内容予以明确。另外,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杜仲莹
责编:张曦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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